云南取消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備案,由編報單位及編制人員對方案終身負責
發布日期:2019年07月09日    來源:原創    閱讀: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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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印發了《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評審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6〕74號)。

文件主要從取消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嚴禁指定中介服務、采取公開方式選取礦業審批中涉及技術評估評審單位、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中應遵循的相關技術規范及要求、建立健全方案評審專家庫、對評審單位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等七個方面,作出了十八條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消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國土資源部門對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經評審后不再進行備案,保留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技術評估、評審。礦業權審批過程中申請人只需提交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機構或單位出具的專家審查意見。涉及探礦權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應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范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51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范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國土資儲〔2012〕9號)文件規定辦理。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勘查實施方案評審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二)嚴禁指定中介服務。礦業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中介單位編制。國土資源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礦業權(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單位提供服務。方案編報單位及方案編制人員對方案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合規性終身負責。

(三)采取公開方式選取礦業審批中涉及技術評估評審單位。采取公開方式選取3家以上有一定技術力量或相應地質勘查和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負責組織對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評審。礦業權(申請)人需評審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時,應在國土資源部門公示的評審單位中選擇評審單位對勘查實施方案或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評審。

(四)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中應遵循的相關技術規范及要求。一是開展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9號)、《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及技術規范和標準。二是在編制、評審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時,應增加規劃查詢結果,對已設探礦權采礦權涉及禁止區的,應告知礦業權人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逐步有序退出。三是勘查實施方案應按照勘查許可證證載勘查礦種進行編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編制的開發利用方案中涉及采礦許可證證載開采礦種以外按規定應變更(含增列)開采礦種的,開發利用方案專家審查意見中需明確擬變更(含增列)開采礦種的相關論證意見。四是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單位、方案評審專家在方案編制、評審時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相關礦種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五是除新建礦山外,評審單位原則上只受理年內(評審備案證明發出之日起一年內)資源儲量報告為依據編制的開發利用方案,超出一年的應重新對資源儲量進行核實。六是礦山企業依據同一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或分割同一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保有資源儲量,以不同目的或多次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的(上述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內,礦山開采規模、開采方式、開采礦種變更除外),原則上不予進行評審。礦山企業同一采礦權依據不同資源儲量報告,且累計查明資源儲量、勘探程度及開采技術條件基本一致,以不同目的編制的開發利用方案,應在開發利用方案中對設計參數的變化進行對比說明,并對增加或減少的可采儲量提出合理化處理意見。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時對上述情形要進行重點審查,并在專家審查意見中明確相關的評審意見和結論。七是煤礦礦山企業以變更開采規模為目的編制開發利用方案,需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核定生產能力等相關文件后方可進行評審工作。非煤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嚴格執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38號)規定等。

(五)建立健全方案評審專家庫。建立健全方案評審專家庫。聘請熟悉地礦行政管理、地礦法律法規和政策,有經驗的地質、遙感、物探、化探、探礦工程、采礦工程、選礦工程、測繪、水工環、經費預算等多領域方面的專家,組成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專家庫,承擔具體的評審論證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和專家資信情況,對專家庫進行動態調整。為保證方案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參與方案評審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

(六)對評審單位的管理。一是評審單位應組織專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要求對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評審,并對評審組織程序的合規性、專家意見客觀性、準確性、一致性負責。評審專家組長應由在職專家擔任。評審專家對其署名審查意見客觀性、合法合規性終身負責。二是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時需實地踏勘的,應在召開評審會議前由評審單位組織專家實地踏勘。召開方案評審會議時,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主編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及業主代表應向評審會議介紹方案編制情況,并負責回答專家質詢。三是礦業權(申請)人對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有異議的,或評審單位未按《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設計)審查要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大綱》及相關要求進行評審的,國土資源部門可提出重審或由第三方評審單位進行復審。評審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評審次數累計達到3次的,取消其承擔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資格。四是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不按規定進行評審,泄露評審專家名單及其它應保密內容的;違規插手干擾評審工作的;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接受礦業權人、編制單位、評審專家等相關單位及個人的饋贈等不廉潔行為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終止評審單位的組織評審資格,不再委托其承擔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

(七)明確對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要求。一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六個嚴禁”規定,嚴禁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二是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結果實行公開制度。國土資源部門對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結果應在評審結果確定后7個工作日內在省級國土資源政務網站上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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